作者:
風凌正
發表於:
2008年01月16日 水曜日 12:16不指定
| |

評論限制

  壹、由於後列原因,盡量不對「事件本身」發表意見。
    一、本人與呂宗恩為朋友關係,不便對事件本身發表意見。
    二、本人由新聞與網路得知陳女說詞,由當事人親口得知男方說詞,並難以辨其真偽,亦無從驗其證據。
  貳、由於信息管道之限制,評論之依據,以網路新聞為主。
  參、因保護當事人隱私,性侵害相關案件之裁判書,依法不作公告,本人無法取得裁判內容。

司法

  首先提一下,這種事在我國的司法之下,男方永遠是吃虧者。
  試問,所謂「法院調查」除了通話紀錄及供詞外,有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?今天一個男人如何證明「雙方兩情相悅」或「雙方酒後亂性」?依「無罪推定原則」,當由被告提出證據,方能定罪。
  然而,現實卻非如此,遇上這種案件,法官往往採信女方說詞,到底是「被迷姦」還是「兩情相悅」;到底是「喝醉」還是「被灌醉」。前者因皆非暴力,後者因皆為喝酒,無法有效檢驗,如何能斷定女方為真,男方為假?
  依理而言,此種除了女方「有預謀錄音」外,雙方皆無證據,各說各話之案件,應以「證據不足」處理,然而法官似乎十分樂於採信女方說詞,再加上媒體、輿論往往無腦的傾向女方,造成男方無從辯解之情況。
  建議各位若遇類似狀況,應先行至警局備案,並搶在對方之先,控告對方詐欺、恐嚇取財,以免被打得滿頭包,卻無處喊冤。

媒體與鄉民

  本案中兩造各有說法,依聯合報所言,一審法官因網路和電話的對話紀錄,乃裁定被告有罪,然在此之前,媒體與網友卻一面倒的採信陳女說詞,在一審宣判前就對被告大家撻伐,冠以「網蟲」、「網狼」之惡名。
  本案由網路而起,網路資訊及社會觀感或足以影響判決結果,鄉民如此不負責任的發言,只因「相信」而認定被告有罪,難道真的就是臺灣網民的素質?
  目前本案尚由被告及委任律師上訴中,全世界似乎都傾向女方,法院認定「帶把的就是罪」,媒體不斷聽女方「哭訴」,鄉民持續為女方「打抱不平」,只要有「信心」,證據並不重要。

疑點與個人看法

  這裡列了幾項本人對事件的疑惑,僅代表個人主觀看法。

兩年來受害者近二百?

  據中視新聞標題,呂男兩年來性侵近二百人,也就是說,平均3.65天推一個,擋頭還真好。

孤男寡女相約喝酒?

  據聯合報報導稱「……陳姓女網友與男友吵架心情不佳,前年八月十九日凌晨與呂宗恩相約,在台北縣蘆洲市呂宗恩的住處喝酒聊天,凌晨三時許陳姓女子不勝酒力醉倒……」。
  試問,喝酒不需要顧慮喝醉?三更半夜喝醉是什麼狀況?孤男寡女三更半夜喝醉又是什麼狀況?

對話紀錄定罪?

  據聯合報報導,法官因男方一句「……OK!那妳不是自願,對妳很大傷害,所以我才會說,妳希望我怎麼做,要嘛就交往,負責到底,要嘛就是妳要當作一切事都沒有發生……」認定男方「知其非自願」,有「絕對犯意」。
  在此小弟不得不作個假設:若你在酒後跟友人發生關係,而對方事後找你糾纏,自稱「非自願」,你會怎麼回答?
  或許不少男人的回答都會與此相似?

六名受害者?

  據被告稱,新聞畫面內除陳女外五名女子,僅認識一名,其餘根本是莫名其妙冒出來。
  法院調查,僅就陳女一事,餘人根本連提都未提,呂從頭到尾也只有陳女一案,難道有人莫名其妙的冒出來,莫名其妙的向媒體「投訴」,媒體就可以依此炒作?鄉民就可以依此判被告死刑?

喝醉?下藥?

  據聯合報報導,法院說法為「陳女不勝酒力」,然而陳女卻一再對媒體及網友強調「被下藥」,似在煽動社會輿情。除「被下藥」外,其餘類似情節更是不少。

  ……其餘待補。

參見

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3/4181228.shtml
http://www.ettoday.com/2008/01/15/138-2217546.htm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0115/8/rwdl.html
http://news.pchome.com.tw/society/tvbs/20080115/index-2008011517...
http://news.yam.com/tvbs/society/200801/20080115239639.html
http://news.yam.com/tvbs/society/200801/20080115240581.html
http://tw.youtube.com/watch?v=7275azcTIzQ

最後編輯: 風凌正 編輯於2008年05月25日 日曜日 08:48
來源:
本站原創
分類:
評論
標籤:
, , , , , ,
受害者 2008年05月25日 月曜日 18:22
我跟他也是朋友耶
不過,事實好像不是你說的這樣
也不是寫一堆內容就可以模糊焦點的

仗著長相和口才,不斷地欺騙很多女孩子上床,
騙不到就用手段,甚至用藥品和工具,
這才是真的,這是無法抹滅的事實。
風凌正 回覆於 2008年05月26日 火曜日 17:47
一、小弟沒有辦法如爾等所謂「受害者」或「正義之士」一般大言不慚的說「哪個才是真的」或「無法抹滅的事實」。通篇也只提出疑點,以及講講媒體和鄉民不負責任的態度。
二、模糊焦點?我倒想請教「焦點」是什麼?您言之鑿鑿所謂「事實」證據在哪裡?如今二審裁判已經出來,諸位哭來哭去就只會說「司法不公」,從頭到尾卻提不出什麼有力的論點?
瘋子正 2008年07月09日 水曜日 00:03
蛇鼠一窩zan
風凌正 回覆於 2008年08月06日 木曜日 17:04
然也,鄉民、媒體蛇鼠一窩,所幸司法終能公正。
emot 2009年07月29日 木曜日 19:43
呦!還特地改了回覆。有你這種朋友還真不錯。
風凌正 回覆於 2009年07月30日 木曜日 06:56
不明閣下所指。
就看你不順眼 2010年02月23日 水曜日 16:47
整篇都嘛你的個人看法,少在那吊書包,咬文嚼字的,裝的一附頭頭是道。我看你"個人看法"下的太後面了,從"司法"就該算是你的個人看法。請問你又提出多少依據,來支持你說的"男性永遠是吃虧者"這種偏頗的言論?少在那自說自話,自圓其說了。口口聲聲貶低鄉民之意,我看你也只有鄉民的素質,畫虎不成反類犬。
一撇掩日月 2010年09月24日 金曜日 10:40
男女交往是很唯心的

不管那方多愛另一方,都必須在對方同意下才可有進一步行動,不管雙方是否男女朋友皆同

很多所謂[約會強暴]就是這樣來的,男方很想也認定彼此是男女朋友就一定可以,女方卻未必這樣想,

也許是動物的天性,雄性就是想對雌性性交來確保基因的延續,但在法制社會是不允許的

每個人從小讀書到長大工作,身邊都一定看過卑劣的人格者,靜下心來想一想 也許就是這樣

............我明明是打算連來看有啥巨集的Orz
分頁: 1/1 第一頁 1 最後頁
發表評論
表情
emotemotemotemotemot
emotemotemotemotemot
emotemotemotemotemot
emotemotemotemotemot
emotemotemotemotemot
開啟HTML
開啟UBB
開啟表情
隱藏
記住我
暱稱   密碼   訪客無需密碼
網址   電郵   [註冊]